全国茶楼楼凤品茶 ,楼凤阁gov.ccn登录入口,广深佛莞珠江夜猫子论坛,一品楼站街论坛

学校章程

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浏览次数:

序 言

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20年4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20年5月通过国家教育部备案。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立足北部湾经济区,面向广西,辐射全国,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强化内涵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钦州幼专。英文译名为 Qinzhou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缩写为QPE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西环南路89号,邮政编码为535000。学校网址为http://www.gnaubiiw.cn。

第四条 学校属于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立足北部湾经济区,面向广西,辐射全国,培养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小学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等方面专业人才。

第七条 专业设置以教育与体育大类为主,形成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和小学教育等专业互相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提供师资职后培训服务。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建设与管理的公办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 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管理、培养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为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 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四) 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文化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 接受举办者、其他政府部门依法依规监督和指导;

(三) 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四) 依法建立师生员工权利?;ず途燃没?,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  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六) 公正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参考;

(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九)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钦州幼专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人员。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公平接受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活动;

(二)在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表彰鼓励、学习深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的机会;

(三)全日制在籍学生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表彰或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对学生进行人生规划、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等,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个方面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各级各类学生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

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受理学生的申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研究、管理和服务的教育工作者,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主要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岗位设置及人员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聘用)、晋升、解聘、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

(六)依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七)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十)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自觉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循学术规范,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爱岗敬业,勤勉工作,努力完成各方面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管理业务水平,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评估和监督;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访问学者及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退休后依法依规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蒲Х⒄?,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愕匙橹蕉繁だ?/span>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定期召开党委会议,如遇到重大情况可临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嵋楸匦胗邪胧?/span>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其他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接受学校党委和钦州市纪委双重领导。钦州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按照钦州市纪委监委要求加强对学校纪委的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政治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落实管党治党治校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检室是学校纪委的工作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职能,纪检室负责人由纪委委员兼任。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节 学术治理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充分发挥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学??梢愿菪枰盖胄M庾壹坝泄胤矫娲?,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在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教师职称评定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在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及交叉学科(专业)、跨学科(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方法、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与培养方案,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评价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指导学校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氛围,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校学术水平;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八)就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节 教学科研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教学工作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搜集、分析有关教学的各种信息、资料,掌握教学运行状态,检验教学效果,预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情况。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校、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发展规划;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学院发展、学科(专业)建设等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基层学术组织的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和专业建设等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科研等任务,积极推进本学院的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拟订本部门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管理细则;组织开展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学术交流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是承担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履行职责,与学院行政共同对本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责。

第五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学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学院院长或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事规则主要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三)专业与课程建设;

(四)科学研究与校企合作;

(五)师资培训和引进;

(六)学院干部任用建议;

(七)学院人员变动、考核、职称评审和奖惩的建议;

(八)学生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

(九)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十)学院经费的使用;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权。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长向大会报告学校工作情况。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财务工作及其他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及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学生权益。学生代表大会一般一至两年召开1次,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组织召开,履行以下职权:修改并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审议和通过学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学生代表提案,转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代表;选举学校学生会主席和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建设,大力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十条 共青团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法律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权。

第六十一条 共青团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每年定期或者特殊情况下不定期召开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发挥作用。

第六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高等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杜绝学校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后勤服务竞争机制和评估机制,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校园信息化、教育技术现代化、图书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满足办学需求。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幼儿教育与发展研究所、继续教育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师资培训、成人高等教育、学术交流、赛事活动、应用研究与技术服务等。

第七十条 学?;褂胝?、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节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以及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社会人士。

第七十三条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等途径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和成就,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三节 基金会和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对学校捐资教育事业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五条 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依法依规查询、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事业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政府代表、行业企业代表、校友代表、知名专家等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搭建协同育人平台,创新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模式,推动学校与幼儿园合作培养的深度融合,促进职业院校和幼教机构共同发展,提升学前教育的综合办学实力,为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实用性技能人才。

第八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由中心图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构成,中心图形由太阳、艺术化的汉字“幼”、三条流畅波浪形线条组成。太阳象征着希望、生命、力量和生机。艺术化的汉字“幼”,也像“师”字,线条构图精巧,形神生动,突出学校培养幼儿教师的优势特色。艺术化的汉字“幼”如双手呵护幼儿健康成长,寓意落实立德树人使命,彰显爱生如子情怀。整体上,中心图像犹如抽象的海豚在大海上奋游,体现海豚之乡、南海之滨、海丝之路的钦州地域色彩。图形主色调是宝蓝色和白色。宝蓝色代表沉稳大气,冷静智慧。白色代表正直端庄,圣洁优雅。如图示: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格物致知 修身立德。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公历5月29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修订按第八十一条程序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